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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联合通告

发布时间:2009-05-27 17:20:48 来源:信阳供销网

 

信阳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联合通告

 

根据《信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8】政府2号令)之规定,为了加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治安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六城联创”, 结合本市实际,信阳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信阳市公安局,现就加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联合通告如下:

一、凡信阳市(含各县、区、乡、镇)现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市场开办者、个体工商户、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报废拆解经营企业,从200961日起30天内,须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属地市、县级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同时到属地市、县、区公安机关备案登记,加入属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并输入信阳市再生资源治安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信阳市浉河区、平桥区、羊山新区,南湾风景管理区、信阳工业城、上天梯管理区、鸡公山管理区内现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市场开办者、个体工商户、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报废拆解经营企业、从200961日起30天内,须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信阳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地址:市南京路139号,信阳市天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联系电话:6562993)进行备案登记。同时到信阳市各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备案登记。

信阳市各县(含乡、镇)的再生资源备案登记地址,由各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比照市级登记机关另行通知。

现未成立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的县、区,应于2009630日前注册成立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此前,再生资源备案登记工作由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为办理。然后移交与属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报废拆解经营企业,有歇业、停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应当凭属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手续,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注销手续,并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属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到属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三、申请新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报废拆解经营企业,须凭属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手续,按照工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到属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属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地址、联系电话同上)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到属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四、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从200961日起,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彩照4张,到信阳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具体地点和联系电话同上),其登记的信息资料由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报市公安局备案。

信阳市各县、区、乡、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从200961日起,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彩照4张,到属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具体地点和联系电话同上),其登记的信息资料由属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报属地公安机关备案。

五、属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和公安局机关为登记的流动收购人员发放统一的流动收购证、服装、再生资源回收标识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统一编号的流动收购车辆。未获得流动收购证、服装、再生资源回收标识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统一编号收购车辆的流动收购人员,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业务。否则,由属地公安机关和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予以查处。

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不得在城市建成区的主次干道两侧、地方铁路沿线、军事禁区附近设置再生资源经营站(点)。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再生资源经营站(点),由属地公安机关和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责令其限期搬迁。否则,予以强行取缔。

七、经信阳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城市建成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收购的回收物品不得露天存放,要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不得违反城市创卫要求,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由再生资源专用的运输车辆运往指定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进行统一分拣、挑选、初加工。

 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九、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登记在由属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和公安机关联合印制的废旧金属回收登记薄上。

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旧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不得利用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十一、对未按本通告规定,不到属地公安机关、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市场开办者、个体工商户、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报废拆解经营企业以及流动收购人员和车辆,由属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和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对无证经营者,坚决取缔;对违法违规经营的,由属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和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所有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市场开办者、个体工商户、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报废拆解经营企业以以及流动收购人员应自觉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属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和公安机关部按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信阳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00九年五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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