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务动态 > 正文

信阳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试 行)

发布时间:2009-07-03 15:58:28 来源:信阳供销网

信阳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市社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社有资产是供销社多年积累的财富,凝聚着广大干部职工的心血和汗水,是供销系统稳定、发展的基础,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条件.为切实保证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效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全国【2004】18号《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结合信阳市实际,社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社直属各公司现经营的社有资产属于市供销社集体所有。市供销社享有对社有资产占用、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并依法接受干部、职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市供销社委托企业进行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为促进企业强化管理、科学经营、稳健发展,市社将此列为各公司年度目标考核和企业法人任期考核的重点内容,并对资产有增值、资本有积累的企业及法人给予增值额、积累额1%的经济奖励。
三、有效保护、使用社有资产(含国有划拨的土地资产),确保资产不流失,效益最大化。所有需开发、转让、出售、报废的社有资产,开发、转让、出售、报废前须向市供销社提交论证报告和书面申请,经社党组研究或社办公会议决定后,按批示决定执行。
四、市社授权企业开发的资产,必须由市供销社作为合作开发的见证方共同与开发商签定协议,以监督、指导双方和合作形式、建设规划、利益分配等。资产开发商按照整体工程决算额的1%上缴资产开发管理费。开工前按预算额的1%足额上缴,竣工后再按决算额的1%核算、增减。资产经营企业负责落实收缴。市社以此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整体发展的再投资、困难企业的扶持或突发事件的处理。
五、社有资产产权、经营权转让,由市供销社监督制定转让方案,凡产权转让,转让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进行,确保交易公平、公开、公正。转让后变现所得资金,市社可统一调配。该资金的所有支出,全部实行市社领导书面审批制(含安置职工,上缴五金等所有费用),单位不得擅自用于日常开支。否则,将追究单位法人及财务人员责任。凡用于调配再投资的收益,可以给原经营企业一定的比例。
六、资产维护采取参保、投保与正常维修相结合的形式,确保资产的安全性、长效性。
七、固定资产的维修,必须报经市社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一次性维修费用需开支5000---10000元的,由企业预算后,书面报请主管领导、资产管理科、财务科联合审批。一次性维修费用需开支10000元以上的,联合审批后报经主要领导同意,方可进行。凡擅自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八、资产出租采取先收租金后交与使用的经营形式,确保资产出租零欠费。资产租赁金已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出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凡超过一年的报经市社书面同意后,方可签定。大额(50000元及50000元以上的)租赁合同的协商、签定,资产科、监审室要介入始终,全程参与。否则,所签合同无效,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并限期整改;对经办人员给予除名、停发工资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
九、资产经营的监控管理,采取图表、台帐、季报表制。各公司按照统一图表模式建好台帐后,每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填报《资产出租情况明细表》、《资产经营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上报资产科、财务科。按期不报者,进行通报批评。
十、所有经市社书面批示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购置、维修类报告,均有市社资产科留存、备案。各公司所有资产租赁的协议、合同,必需建立档案,由专人管理。
十一、市社直属各企业的资产运营,必须接受市社的监督检查,严禁各种违规操作,严禁吃、拿、卡、要,损公肥私。
十二、市社要把管理关口前移,资产科要对各企业资产管理进行各种形式的督导,对资产运营中违规操作和不能达到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及时纠正或责其停止。确保社有资产的高效运营和保值增值。
十三、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擅自转让、开发、变卖、报废企业资产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查处。
十四、本办法至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信阳市供销合作社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上一篇:信阳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
下一篇:关于报送2009年上半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版权所有:信阳市供销合作社 豫ICP备18006153号-1 豫公网安备 41150202000055号 技术支持:联创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