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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问责必须告别权力意志

发布时间:2022-02-16 10:35:00 来源:信阳供销网

 

问责的价值在于通过责任追究,唤醒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意识,保持对权力的敬畏、对事业的忠诚和对责任的清醒,达到问责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问责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已逐渐成为共识,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更高的责任要求,彰显了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应该说,问责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以制度手段倒逼责任落实,切中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命门”,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强化问责的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问责泛化问题,把层层传导责任压力变异成层层加码,随意扩大问责范围、增加问责人员数量。比如,前一段时间,有媒体调查发现,有的地方简单以问责数量衡量整治效果,有的部门为了凑数只好挖空心思“泛化问责”。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这类问责泛化问题严重背离了问责制度的初衷,让问责走样、变味。

 

问责泛化背后所折射的是,一些基层政府和部门存在“鸵鸟式”思维和简单化的处事作风,认为只要有人被问责了,所出现的危机问题就解决了,甚至以问责作为挡箭牌,用以平息社会舆论。问责本身不是目的,问责的价值在于通过责任追究,唤醒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意识,保持对权力的敬畏、对事业的忠诚和对责任的清醒,达到问责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如果把问责工作沦为“为问责而问责”,只问事情后果而不问失责程度,只看领导态度而不问过错程度,那么问责无疑会失去生命力和公信力,长此以往,将会变成“空架子”。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强调,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问责是严肃的政治任务,任何一项问责工作都必须体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判断和任务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问责泛化其实是问责权力的滥用。问责权力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权力,具有双面性,一旦运用不当,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一般公共权力。问责必须遵循其权力运行的规律和遵从相应的工作程序,不能因为个别领导的“政绩”需要,就扩大问责范围,片面追求问责数量,人为制造“工作亮点”。问责的用意在于对权力滥用和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及时纠偏。如果把问责作为一种“政绩”,对问责也规定了相应考核指标,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只重结果不重程序,仅凭领导喜好进行问责,分寸失当、宽严失度,那么真正的问题将得不到切实解决,还会严重挫伤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产生新的矛盾问题。究其实质,问责泛化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种典型表现,其根源在于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仍然坚持“人治思维”,习惯于用个人的权威对问责工作发号施令,用自己的“官帽”作为衡量问责力度的标尺,把个人的权力超越于问责制度和程序之上,没有真正弄清为什么要问责、如何问责等一系列基本问题。

 

要解决问责泛化问题,首先要从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入手。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避免“问责导向”,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方面问题,坚决摒弃问责的“伪政绩观”和数量至上的错误观念。要坚持法治思维,开展问责要坚持于法于规有据,不能因为个人好恶而影响甚至干预问责的执行。党员领导干部要明白,问责的确是体现政府威信、领导权威和回应社会的好方式,但这种方式并非唯一,更不能被庸俗化和滥用,否则会让政府和领导干部陷入“塔西佗陷阱”。真正有效的方式还在于解决老百姓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问责一定要瞄准“焦点”问题,打到“痛点”问题,让相关责任人受到惩治并形成警示效应,精准地切除政治毒瘤。

 

要实现精准问责,必须实现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从当前问责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随着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政治生活准则、问责条例等基本性党内法规制度的相继出台和修订完善,问责制度体系初步成型。但在具体工作中,不得不承认,与实践要求相比,问责程序仍不完善、问责结果运用仍不规范、问责主体范围仍不明确、问责手段仍不健全,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问责的效力,也为问责泛化现象的出现埋下了隐患。下一步要有针对性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完善问责的“负面清单”、设计问责程序、明确问责结果应用以及问责责任,确保问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要明确问责的启动程序、启动主体、启动条件以及启动方式等内容,让问责工作更加规范化。与此同时,要建立问责公开制度,对“问责者”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将问责方法、程序、结果等事项,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主动将问责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对于问责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实行问责的再问责。

 

要实现严格问责与容错纠错的有效衔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这“三个区分开来”说明,问责工作与容错纠错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只不过问责工作重视事后的责任追究,而容错纠错重视事中的责任界清。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有必要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明确责任界限和纪律底线,区分“为公”与“为私”、工作失误与违纪违法,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该问责的坚决问责,不该问责的坚决不问责,体现问责工作和容错纠错的严肃性。

 

问责具有党内法规制度的原则性,也具有党内政治生活的温情。问责被公众寄予了厚望,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的高度坚持问责标准和尺度,让管党治党的利器更加锋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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