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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新法人 寻求新跨越

发布时间:2008-11-07 14:16:39 来源:信阳供销网

 

 

恒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恒天建筑公司自200712月合并重组以来,新公司一班人在市社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创新思维、大胆运作,以高度的责任感遏制了原公司的亏损、保证了企业的和谐稳定,促进了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一年来,新公司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78万元,偿还应付工程款20万元,追回应收售房款22.6万元,对欠款较多、追讨难度较大的宋基中学等4户债务户进行了依法起诉;出资7万元补交了原公司15位工作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险金,提高了在职人员的工资标准;同时,还先后争取了亚洲新能源办公、宿舍楼,南湾山水人家,市干休所等8大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奠定了恒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基础,提升了市供销社的整体形象。实践证明,市社党组对恒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组建的决策是正确的、举措是英明的。但根据《企业法》规定及恒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付春旺同志的任职实际,20081027日,市社党组经考核、研究决定,同意付春旺同志辞去恒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职务,聘用曹同志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职务,并于113日上午进行了交接。在交接会上,市社党组书记、主任张华宽同志就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今后的发展壮大问题,明确提出:

一、合并并重组时签定的原协议,由新法人曹同志继续履行。

二、市社党组原下达的各项任务,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真正非常困难的,最迟不能超过明年年底。

三、对重组前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公司要组织得力人员、用足用活各项法律政策,加大清欠力度,对追回呆滞帐款的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四、财务科、企业管理科等相关科室要加大对恒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监督、指导,协助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并制订出中远期发展规划。

五、恒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过渡到新企业之前,仍属社有企业;日常工作的开展,必须执行市社规章制度;各项业务的运行,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的重大决策,需报党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市社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公司的生存、发展与壮大,继续努力把恒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打造成供销社的形象企业和新亮点。

 

(企业指导科  郑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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